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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立项 山西核准时限整体做到全国最短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13 点击率:15780次
    山西晚报讯(记者 赵德伟)12月1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深入解读新出台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项目立项,是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一道关口,是执行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防控项目风险、调控投资运行的重要抓手。
    2006年3月,我省分别以第185号、186号省政府令,出台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规范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两个暂行办法已不符合“放管服效”要求,其管理理念、制度设计、办理流程、操作方式等明显滞后,一些关键条文与国家上位法发生抵触,因此迫切需要制订出台新的办法。
    为何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介绍,基于系统改革项目立项管理的需要、有效落实国家法规政策的需要、实现标准化操作的需要。
    原有办法注重事前审批把关,忽视事中事后监管,不符合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宽进严管”的新要求。在核准前置条件、备案属地管理等方面,与国务院新出台的核备条例、国家发改委核备办法发生较大抵触,亟需调整变更;同时,国务院核备条例、国家发改委核备办法,对全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作了总体规定,在核备机关、备案权限划分、不出具用地预审情形、备案信息补正等重点事项方面只有原则性要求,有待各省立足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实践中,客观存在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备案变相为行政许可等问题。有必要对政府部门实施核准和备案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作细致规定,对每一个程序的最长时限作逐一明确,划清边界界限,最大限度消除自由裁量权,提高公开透明度,实现全省一个标准管核备。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在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列入了2018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经过一系列程序后,11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12月4日经楼阳生省长签发,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正式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共六章、46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对核准备案工作作出了统一制度安排。同时,我们坚持“三对”要求和“六最”标准,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标准化水平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自加压力、体现省情特色的细化制度条款。应该说,它是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政府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总体遵循和操作手册,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答记者问
    新出台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比较大的改进优化?
    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新出台的办法与过去相比,一是贯彻中央要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要求,实现项目立项管理全国最简最优。改进优化的具体内容,我想主要体现在“放管服效”四个方面。
    放的方面,就是大力度简政放权。管的方面,就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权不放责,强调了核备机关的监管责任,并明确监管内容为“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改变过去轻监管甚至无监管问题。
    服的方面,就是优化服务载体、提升服务水平。效的方面,主要是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高效率。该办法对标先进一流,与国家相比,我省核准各环节整体时限压减40.2%。与已出台核备办法的20余个兄弟省份相比,我省时限整体做到了全国最短,比如,核准时限,我省为15个工作日,其他大多数兄弟省份均为20个工作日,评估时限,我省为20个工作日,其它大多数省份均为30个工作日。
    在这些改进优化的基础上,《核备办法》第三十一条专门对承诺制改革作了规定,赋予其法律地位,这是最能体现山西特色的条款。大家知道,承诺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营造“六最”营商环境的突破口。总之,办法的改进优化,明晰了政府市场边界,充分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有利于规范政府履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今后,省发改委将更好担负起牵头职责,切实推动承诺制改革全面深化拓展,实现项目审批落地全国最快最优。
    省司法厅对办法的制定出台进行了全过程严格审查把关。请问,下一步在法制保障方面如何确保高质量立法?
    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核备办法》是省政府规章,属于法律范畴,其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核备办法》全过程严格审查把关,是司法厅职责所在,事实上我们从列入立法计划、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到提交省政府审议,都是全程参与、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多方面严格法制保障。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履行立法程序,听取多方意见,经过精心修改,形成了《核备办法》。
    同时,注重衔接保障重大改革。大家知道去年7月以来,我省开始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先后在全省10个开发区和晋中市展开,然后推广到全省省级开发区,效果良好,受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肯定表扬。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承诺制改革就写入《核备办法》第三十一条。这条规定:“备案类项目推行承诺制管理”,赋予了这一具有山西特色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地位。《核备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依法授权,履行项目核准、备案管理职责”,这主要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推进的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为赋权开发区履行企业项目立项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借鉴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和先进地区典型做法,结合省情实际,对核备机关、备案权限划分、不出具用地预审情形、备案信息补正等重点事项作了明确细化规定,规范了自由裁量权,提高《核备办法》的标准化水平和可操作性。
    听了两位领导的介绍,我感到新出台的《核备办法》改革创新力度确实很大。请问下一步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这些好政策不折不扣落地生根,让企业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省发改委主任姜四清:现在一些好政策好制度确实存在“最后一公里”执行问题。11月2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核备办法》时,楼阳生省长也特别强调,要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
    下一步,我们将从抓政策宣传、抓解读培训、抓平台优化、抓指导检查等四个方面做好持续跟进工作,确保《核备办法》实施到位。总之,要确保《核备办法》执行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