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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13 点击率:319次
    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全省转型跨越发展良好环境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对扎实推进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0〕6号),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在组织制定重大社会政策、审核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和消除社会风险。
开展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源头治本、预防为主原则。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变被动化解为主动预防,通过科学系统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在重大事项实施前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或调整到可控范围。
(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在对省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公众意见征询(晋发改办室发[2010]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重大事项分析、评估和决策的透明度,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征询社会各方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止片面性。
(三)合法、合理并重原则。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过程中,尊重相关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又充分考虑群众的现实和长远利益。
(四)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程序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审批重大工程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都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转呈上报的重大项目分析提出风险隐患及预案,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五)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维护稳定相结合、提高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
二、 组织领导
(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成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李宝卿任组长,委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赋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委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投资处为全委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的协调处室。工作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协调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二)重大社会决策的牵头提出处室,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处室及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跨领域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三、评估范围
(一)重大社会决策具体包括: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规划,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重大战略及规划;
2、重要价格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大政策,宏观经济调控重大政策,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方面的重大政策;
3、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改革内容;
4、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社会决策。
(二)重大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列入国家、省重点工程,且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工程、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
2、民生及社会事业领域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
3、其他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
四、评估内容
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实效”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并针对评估预测主动做好化解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①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②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①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②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③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可行性评估。①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②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综合论证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因素是否可行;③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④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⑤是否造成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四)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对环保部门已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明确同意实施的项目,一般不再进行风险评估,但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或已引起广泛争议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估。
主要评估:①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②当地群众是否有强烈的反映和要求;③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④是否具备相关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或审批手续等。
(五)社会安全评估。①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对国家和地区安全造成影响;②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③是否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④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前,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⑤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在制定重大社会决策、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之前,由责任主体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专项档案,制定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收集社情民意,进行科学论证。对确定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通过公示、专题会议、专题调查等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维稳机构、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的意见,为预测、评估工作提供全面客观第一手资料。具体要求是:
1、公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对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责任主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2、专题会议。责任主体可以视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召开有维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座谈会和论证会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重大社会决策、重大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具有代表性。
座谈会议纪要、论证结论、听证笔录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3、专题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在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不得忽视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
(三)汇总分析论证,形成评估报告。综合收集掌握的情况,形成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内容包括:①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②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预警评价;③对于风险很大、有风险的,还应当对有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提出对策建议,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
(四)运用评估成果,落实维稳责任。自行评估结束后,将可行性评估报告、政策草案、决策建议、改革方案、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一并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根据预警评价分别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五)全程跟踪实施,分类调控风险。对批准实施的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应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重点是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执行和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对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作出不予审核批准的决定。
六、工作经费
(一)对开展风险评估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评估责任主体如实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支出依据。
经费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开支的主要内容、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三)各项经费支出预算应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列支。
七、责任追究
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纳入干部绩效考评范畴,实行一票否决制。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
(四)责任主体不认真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草率施行,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没有有效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